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優質羊絨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羊絨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理》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純羊絨標志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總 局注冊的證明商標,是用于證明羊絨產品的羊絨纖維含量、質量、服務方面的標志,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毛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業務上受中國紡織工業協會指導,會址設在北京。
第四條 中毛協是純羊絨標志的商標注冊人,享有純羊絨標志的商標專 有 權。
第五條 中毛協以自愿為原則,以產品的羊絨纖維含量、質量及售后服務保證體系為依據,接受羊絨產品生產、經銷企事業單位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后,簽訂《純羊絨標志使用協議書》,頒發《純羊絨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申請單位方可使用純羊絨標志。
第六條 中毛協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總 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中國紡織工業協會的領導與監督。中毛協全面負責純羊絨標志產品的評審、實施工作。評審、實施工作必須體現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使用純羊絨標志的條件
第七條 純羊絨標志適用于山羊絨制品( 包括紗線、針織品、面料、服裝及其它紡織品 )。
第八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羊絨產品生產、經銷活動的企業均可申請使用純羊絨標志。
第九條 純羊絨標志是高品質羊絨產品的標志,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純羊絨標志產品所用的原料品質必須達到《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產品技術手冊》 * (以下簡稱〈技術手冊〉)規定的標準;
2、 純羊絨標志產品的品質指標必須符合《技術手冊》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申請使用純羊絨標志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 生產、經銷羊絨產品的歷史在兩周年以上;
2、 產品應具有一定批量(或商業化);
3、 具備先進的工藝手段和完備的檢測手段;
4、 加強企業基礎管理 并按 GB/T19000 ( ISO-9000 )標準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5、 具備有效的售后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因故被中毛協注銷標志使用權的產品,須經過一年以上的整改期,產品質量穩定并達到本管理規則的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方可重新申請使用純羊絨標志。
第三章 純羊絨標志的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 申報使用純羊絨標志的單位,應按本規則第七條規定分類向中毛協提出申請,填報《純羊絨標志使用申請表》一式兩份。
第十三條 申請使用純羊絨標志的單位,在遞交《純羊絨標志使用申請表》的同時,應向中毛協提交下列文書和樣品:
1、 工商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一份;
2、 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一份;
3、 《工業企業基本情況表》(國家統計局國統字 [1993]254 號, B101 表);
4、 《財務狀況》(國家統計局國統字 [1993]254 號, B103 表);
5、 產品質量檢驗報告(距申請日半年內,復印件)一份;
6、 申請產品的樣品。
7、 GB/T19000 ( ISO-9000 )質量保證體系證書(復印件)。
第十四條 中毛協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書和樣品按本規則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凡符合條件者予以受理,并發給《純羊絨標志受理通知書》。未被受理者,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經形式審查未通過者,允許復報一次,復報期限為兩個月內,復報未達到以上規定的,一年內不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 中毛協自受理之日起,應在三個月內完成以下工作:
1、技術評審:由純羊絨/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按產品分類,移交中毛協純羊絨/羊絨混紡標志
評審委員會,依據《技術手冊》的規定作出技術性評審結論;
2、實地考察:必要時,中毛協將依據本規則第十條規定對企業進行實地考察;
3、總審評定:凡通過技術評審及實地考核的單位和產品,由中毛協純羊絨/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
室匯總造冊,作總審評定;
4、書面通知:中毛協將評定結論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通知其辦理如下事項:
(1)簽定《純羊絨標志使用協議書》
(2)交納規定的有關費用
(3)領取《純羊絨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
(4)領取純羊絨標志。
5、上報備案:中毛協在給申報單位辦理純羊絨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手續后一個月內,將純羊絨標志使
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品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 純羊絨標志產品的權利
第十七條 純羊絨標志產品在銷售活動中,可使用純羊絨標志并受法律保護。
第十八條 中毛協負責協調、仲裁有關純羊絨標志產品技術、質量方面的爭議,中毛協也接受純羊絨標志產品消費者的投訴。
第十九條 純羊絨標志產品可優先參加各項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純羊絨標志產品在國內外經貿、技術活動中可作為產品質量水平證明。
第二十一條 中毛協優先向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提供有關的產品設計、技術工藝、項目設備等信息和咨詢。
第二十二條 純羊絨標志產品的質量、銷售信息,由中毛協匯總分析,反饋給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并對外發布,以擴大影響。
第五章 使用純羊絨標志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使用純羊絨標志的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1、純羊絨標志產品在經銷活動中,必須按《技術手冊》的統一規定使用純羊絨標志;
2、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應接受中毛協組織或委托的不定期抽驗, 包括產品質量、企業質保體
系、售后服務體系等項的考核。
第二十四條 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還應承擔以下責任:
1、必須按《技術手冊》的規定,組織純羊絨標志產品的生產與檢驗;必須保證純羊絨標志產品批量
產品質量不低于申請時符合《技術手冊》要求樣品的質量;
2、純羊絨標志產品的質量控制數據,需建立檔案;
3、純羊絨標志產品在生產和經銷過程中,若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需書面報告中毛協純羊絨/羊絨混
紡標志管理辦公室,并應立即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補救;
4、純羊絨標志產品售出以后,由經銷單位、生產單位共同負責做好售后服務。
第二十五條 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標志的保管、使用工作,專職人員應報中毛協備案。專職人員負責監督純羊絨標志的使用,確保純羊絨標志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在《純羊絨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向中毛協純羊絨/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1、 證書持有者名稱變更的;
2、 證書持有者 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施 條
例和本規定。)
3、 證書持有者 發生移轉的;(權利繼受人應當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并符合商標法、實
施條例和本規定。)
4、 產品名稱變更的;
5、 使用新的商品商標的。
第六章 純羊絨標志的管理
中毛協簽發的《純羊絨標志證明商標準用證》是使用純羊絨標志的唯一法定文件,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期申請,更換新證,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標志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中毛協為保證使用純羊絨標志工作的正常運行,建立標志管理辦公室、標志評審委員會、標志監督委員會分工協作、相互監督的管理體系,對純羊絨標志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毛協是純羊絨標志的審定和決策機構。負責制修訂《純羊絨標志使用管理規則》,制修訂各項工作條理,并對申請純羊絨標志產品的企業及產品進行總審;調查重大假冒案件及其它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二十八條 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是負責管理純羊絨標志日常工作的常設機構。辦公室執行中毛協的決策,負責《純羊絨標志使用管理規則》的具體實施。承擔申請單位的形式審查,接待來訪,答復咨詢管理各項文件、報表以及管理純羊絨標志的印制、發放和各項費用結算,協調有關使用純羊絨標志產品的爭議及其它工作。對使用純羊絨標志的產品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條 標志評審委員會是純羊絨標志的技術評審和技術咨詢機構。應依據《技術手冊》的規定進行技術評審、仲裁和咨詢。
第三十條 國家毛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受中毛協委托為純羊絨標志產品的指定檢測機構。質量監督檢測計劃由中毛協統一編制。
第三十一條 中毛協為保證純羊絨標志實施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將邀請國家機關各有關部門和各社會團體組成純羊絨標志監督委員會,以加強對純羊絨標志的監督。
第七章 純羊絨標志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純羊絨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等侵權行為發生,中毛協將組織調查、取證和起訴工作,并 獎勵 舉報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三條 未經中毛協許可,擅自在羊絨產品上使用純羊絨標志的單位和個人,中毛協將根據情況令其停止侵權、公開道歉、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依法起訴,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發現任何單位有假冒純羊絨標志行為,中毛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報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懲處,并按《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向司法部門起訴,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如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中毛協將終止與該單位的純羊絨標志使用協議。
第三十六條 純羊絨標志的使用單位若違反本規則第五章規定的,中毛協將采取強化檢查、暫停掛牌、解除協議以至訴諸法律等多種方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純羊絨標志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由中毛協制定,由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實施。
第三十八條 純羊絨標志產品的日常考核辦法,由中毛協制定,由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實施。
第三十九條 純羊絨標志的費用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印制純羊絨標志標牌、織造縫入商標;純羊絨標志產品的考核、評審、監督、檢驗;受理純羊絨標志投訴、純羊絨標志案件查處及純羊絨標志宣傳推廣等實施工作,保障純羊絨標志產品的信譽,維護使用單位和消費者的權益。純羊絨標志的財務收支接受國家財稅監督。
第四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制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 總 局批準。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自注冊之日起實行。
* 注:純羊絨標志技術手冊目錄
1、 純羊絨標志技術手冊——針織紗
2、 純羊絨標志技術手冊——針織品
3、 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技術手冊——服裝面料
4、 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技術手冊——服裝
附件:
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使用管理收費辦法
1 總則
1.1 根據《純羊絨標志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第八章第三十七條、《羊絨混紡標志商標使用管理規則》第八章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毛協)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特制定本辦法。
1.2 使用純羊絨標志、羊絨混紡標志的單位應向中毛協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交納一定的費用。該費用主要用于對申請使用純羊絨標志、羊絨混紡標志的工廠進行考核、對使用標志的產品進行評審、監督和檢驗測試;受理純羊絨標志、羊絨混紡標志投訴、案件查處及宣傳推廣等實施工作。保障純羊絨標志、羊絨混紡標志產品的信譽,維護標志使用單位和消費者的權益。
1.3 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的財務收支接受國家財稅部門的監督。
2 收費標準
2.1 純羊絨標志、羊絨混紡標志收費按使用標志的種類分別收取管理費用和檢測費。管理費用按照企業的年銷售收入計算;檢測費用按送檢樣品的種類及測試項目計算。
2.2 每種標志的管理費用需使用標志的企業每年交納。企業年銷售收入 5000 萬元(含 5000 萬元)以上,一個標志每年需交納管理費 4 萬元;企業年銷售收入 5000 萬元以下,一個標志每年需交納管理費 1.5 萬元。
2.3 檢測費用需在每批樣品送檢時支付,不同產品、不同檢測項目的具體費用按國家財政和物價管理部門的統一收費規定計算。
3 收費程序
3.1 向中毛協提出申請使用純羊絨標志、羊絨混紡標志的單位,在中毛協按《純羊絨標志使用管理規則》(《羊絨混紡使用管理規則》)第三章規定的申報程序組織評審合格后,在與中毛協簽訂《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使用協議書》的同時交納管理費; 以后每年的 2 月底前交納管理年費。
3.2 準備使用純羊絨標志、羊絨混紡標志的單位在送檢樣品的同時應向國家毛紡織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交納檢測費。
3.3 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在北京設立開戶銀行。
開戶單位: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
開戶銀行:交通銀行北京崇文門支行
賬 號: 110060262012015025134
4 費用管理
4.1 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的費用專款專用。中毛協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每年將向中毛協匯報工作,并將財務管理和經費收支情況上報中國毛紡織行業協會審核。
5 附則
5.1 本管理辦法由純羊絨 / 羊絨混紡標志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